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12台美国生产的空调,价款总额是20万元,乙公司预付货款4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付货物,甲公司负责运输,但是双方对运输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9月10日交付货款4万元,甲公司于9月20日、9月30日通过EMS快递向乙公司交付12台空调,其中9月20日6台,9月30日6台。9月30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只接收到9月20日运输的6台空调,且9月20日运输的空调中,有2台无法正常使用。
经查,甲公司于9月30日运输的空调因为龙卷风,在运输途中灭失。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可以收到的2台空调无法使用为由,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9月30日发运的6台空调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整个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本题不存在此情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本题不存在此情形)。
(2)9月30日发运的6台空调的毁损、灭失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案所涉买卖合同成立于9月1日。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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