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以自产的市场不含税价格为8000元的产品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等价格的产品,甲企业将换入产品全部投入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自产天然气用于职工浴室,该天然气市场不含税价格为12000元,生产成本5000元,成本利润率10%。(3)从农民手中购入一批小麦用于生产膨化食品(当期全部领用),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3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农产品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不含税运费12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当月因管理不善将上月购入的一批原材料丢失(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4000元。
已知: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期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2)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1)
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00×13%=1040(元)
业务(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10%+1200×3%=336(元)
业务(4):应转出进项税额=4000×13%=520(元)
甲企业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40+336-520=856(元)。
(2)
业务(1):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3%=1040(元)
业务(2):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9%=1080(元)
甲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1040+1080-856=1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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