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珠海,专门从事家用电器生产和销售。
2019年6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自产的冰箱、微波炉赠送给边远地区的小学,该批冰箱和微波炉在市场上的含税售价共为56.5万元。
(2)将自产的家用电器分别移送上海和深圳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50万元和300万元,该公司实行统一核算。
(3)为本公司职工活动中心购入健身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2.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事项(1)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1)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56.5÷(1+13%)×13%=6.5(万元)。
(2)事项(2)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简要说明理由并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不需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2)中,甲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从珠海将货物移送到了上海和深圳,属于视同销售,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50+300)×13%=71.5(万元)。
(3)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事项(3)中,甲公司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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