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1000000股,系公司第十 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
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2014年9月,总经理王某买入甲公司股票20000股;2014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2014年10月,发起人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发起人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
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总经理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发起人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收归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王某是总经理,属于高管,因此不能实施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其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张某转让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适用于发起人,因此发起人张某在2014年10月转让股份,在上市后1年内,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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