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1/3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但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无职工代表
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
【答案】D
【解析】(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但不受1/3的限制;(2)选项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3)选项C: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监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
2.甲与其好友乙拟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没有足够的出资款,甲遂向丙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待公司设立后甲立即将该出资款抽回并偿还给丙。公司设立后,甲在公司董事、高管的协助下,将该出资款抽回并按照约定偿还给丙。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有权要求甲返还出资本息
B.乙有权要求协助甲抽逃出资的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协助甲抽逃出资的高管对甲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B: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选项CD: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兴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0%、35%、25%。由于经营理念存在分歧,甲欲退出该公司,于是,甲拟向股东丙转让15%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丁转让25%的股权。已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其他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向丙转让股权,应当提前30日通知乙
B.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须取得股东乙的同意
C.甲向丁转让股权,应取得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
D.甲向丁转让股权的事项应经股东会决议
【答案】B
【解析】(1)选项AB: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法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任何限制;(2)选项CD: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无须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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