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会计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会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全国会计人员大数据管理要求,财政部对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标准进行了更正。现结合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将我市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对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及会计监督人员。
二、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时间
2019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截止
三、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方式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应遵循下列属地管理原则
(一)持有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在岗会计人员及会计监督人员,到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的会计管理局补录基本信息。
(二)无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岗会计人员及会计监督人员,到单位所属地(无单位的到住居地)的会计管理局补录基本信息。
四、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程序
(一)填报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会计人员信息登记表到所属地会计管理局进行现场补录。
市直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在十堰市会计管理局(河北路27号)会计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719-8671937。各县(市)区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见附件一)。
五、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要求
(一)会计人员需认真填写信息登记表,并对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若经举报核实信息虚假,将列为失信会计人员记录;
(二)各县市区会计管理局要认真做好本地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工作,6月30日以后,未参加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补录的人员,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将不再保留其会计人员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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