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所得税
本章阐述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等内容。近四年考题涉及判断题、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以主观题为主,分数较高。从近四年试题看,本章内容非常重要。
考点 |
年份/题型 |
权益法核算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
2017 年判断题 |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
2017 年综合题、2016 年综合题、2015 年计算分析题 |
第一节 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
(一)所得税会计的特点
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准则规范的是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项固定资产,原价 6 000 万元,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会计折旧年限 3 年,税法折旧年限 5 年。
一项固定资产,原价 6 000 万元,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税法折旧年限 3 年,会计折旧年限 5 年。
(二)所得税会计的一般程序
所得税核算一般程序如下图所示:
二、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在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发生的支出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成本
(四)其他资产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同)
2.将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在不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与账面价值相等
三、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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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计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有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 0。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某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 0,则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二)预收账款
1.预收款项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为 0。
2.预收款项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四)递延收益
1.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该政府补助为免税收入,则并不构成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会计上确认为收益时,也同样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
2.对于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果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则该递延收益的计税基础为 0。资产负债表日,该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 0 之间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期末递延收益账面价值为 100 万元,则产生100 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五)其他负债
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0 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四、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五、暂时性差异
(一)基本界定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
某些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未作为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列示的项目,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的分类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影响的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某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 0 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支出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也形成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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