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分别参照有关租赁、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章节的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的处理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4-32】 甲商业银行于20x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 000 000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商业银行发放该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的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9年10月1日对外贷款
借:贷款——乙公司——本金 1 000 000
贷:吸收存款——甲商业银行——本金 1 000 000
(2) 20x9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乙公司 12 500
贷:利息收入(1 000 000×5%÷4) 12 500
二、使用费收入的处理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的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费用,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4-33】 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某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费40 000元,不提供后续服务,款项已经收回。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40 000
【例14-34】 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某专利权的使用权,转让期5年,每年年末收取使用费60 000元。假定每年年末款项尚未收到。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丙公司 6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60 000
【例14-35】 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1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000 000元;第2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5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 第1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100 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 = 1 000 000×10% = 100 000(元)
(2) 第2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转让使用权收入 150 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 = 1 500 000×10% = 1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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