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主要内容
(一)证券发行及其方式
证券发行是符合发行条件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的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
(2)上网询价发行。
(3)市值配售发行。
(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又称询价配售方式。
(二)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4.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二、股票发行的条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趴《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四、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证券发行的保荐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三)证券发行的承销
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1.证券承销的方式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2.证券承销的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3.承销团承销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证券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五、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2.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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