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他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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