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讲,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不能脱离合同成立的时间而独立确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其区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虽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它们毕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可以生效。
(2)它们的构成条件不同。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要符合具体特殊要件。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3)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则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是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在性质上违反国家意志,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国家干预的主动性不同。从国家主动干预方面来看,许多无效合同因其内容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因此,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的。但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由于其主要是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而不是完全涉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质和真实性问题。所以,即使合同的内容不全,条款不明确,但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关系的,国家不能予以干预,而是留给当事人撤销或变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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