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1.购买价款计入存货成本。(免税农产品可按13%形成进项税额,计入成本的仅是价款的87%) |
(二) |
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
(三) |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
(四) |
1.委托方收回后继续加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例2-1】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 000
【例2-2】2013年1月1日,A、B、C三方共同投资设定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是5 000 000元,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5 000 000元,增值税为850 000元,假定甲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0 000 000元,A在甲公司享有的份额为3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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