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等原则。
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由国务院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指导协调部门。在现行招标投标职责分工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很多,必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保障政令统一,提高行政监督合力。为此,国务院指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拟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并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等。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依法审批、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是重要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②行政监督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按照这一原则,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例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