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政府采购
9.1政府采购的范围、特点和方式
9.1.1 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1)政府采购范围
(2)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包括纳入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的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 货物和服务单项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
(3)政府采购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中,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分工规定。
9.1.2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1)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具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P277
9.1.3 政府采购的方式P277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9.2.1 政府采购的实施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及其资金计划必须编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方可实施。未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临时性采购项目或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1)政府采购的实施方式
政府采购的实施方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
(2)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1)委托采购。P278
9.2.2 政府采购的实施方式和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内容(除部门集中采购的内容外),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分散采购的内容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的内容,可以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也可以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2)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活动、办理采购事宜的一种采购形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9.2.3 政府采购的程序
(1)确定采购需求P279
3)进口产品审核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以下情形除外: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采购。
(2)确定采购实施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
(3)确定采购方式 P280
(4)组织采购活动
①政府采购项目的废标。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采购人应宣布废标: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②改变采购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也可以报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③邀请招标确定投标人的程序。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④对中小微企业的鼓励政策。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A.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微企业投标,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B.评标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C.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⑤对环保、节能产品的鼓励政策。对于列入《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货物,招标文件应规定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⑥评标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B.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货物招标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30%.~60%;服务招标项目价格分权重应为10%~30%。
C.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