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范围和管理
(1)政府采购范围
1)主体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范围。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3)标的范围。政府采购标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4)契约形式。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5)地域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最低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120万元,工程为200万元。
(3)政府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