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
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和采购时间);政府采购计划;进口产品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确定采购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询价采购;⑤单一来源采购;⑥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项目因实际需要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邀请招标。
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
当出现以下情况: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4)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凡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