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程序
(1)确定采购需求
1)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的前提。
政府采购预算一般包括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采购项目数量、规格和采购项目时间等内容。
2)政府采购计划。
3)进口产品审核。《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是以下情形除外: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符合以上除外情形时,开始采购前须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采购人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应按规定格式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根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①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应出具国家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②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由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应从采购人以外的单位聘请,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
③进口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⑤属于其他进口产品的,由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专家组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2)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分散采购;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