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串通投标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投标现象,需要通过改变投标人的心理预期来防止串通投标行为发生。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制度设计者可以通过改变潜在串通投标人的预期收益的方式来防止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这在模型中体现为改变囚徒困境博弈双方(投标人)的支付,从而使得博弈均衡从信息对称下的合作博弈回归为信息不对称下的竞争博弈,最终实现招标人的效用最大化。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投标人的支付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串通投标被发现查处的概率、通过串通投标而中标获得的收益均值相较于正常竞争状态下(正常招标机理下)获得的收益均值的差额(即超额收益)和被发现后对中标人的惩罚。制度设计者改变支付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要增大串通投标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如果不能有效地发现串通投标行为,不能实际提高查处概率,法条上规定的“惩罚力度”将成为一纸空文。一旦投标人发现实际查处的概率远远低于制度设计者设计的概率,也会相应改变对串通投标行为后果的估计,即博弈矩阵的“支付”会改变,因此如何有效地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是打击串通投标的基础。为了防止串通投标,应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而不是仅仅将关注重点集中在开标、评标环节,监督人员不仅要密切关注投标人之间的交往,更要调查清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全流程的监督虽然有效,但监督成本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监督部门对每个招标项目都进行全过程跟踪式监督无疑需要消耗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现这种全方位的外部监督方法难度较大。“堡垒往往可以从内部被攻破”,串通投标人因利益而结合,也会因利益而离析。可以通过制度的设计,引导参与潜在串通投标的人员向执法机关举报串通投标行为。“告密人”,即潜在串通投标组织的内部成员掌握了潜在串通投标人更为完全的信息。通过举报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督成本。举报制度的关键在于激励内部人进行监督并举报,途径是使内部监督者通过举报所获得的收益比参与串通投标所获得的收益大,从而使内部监督者举报串通投标行为。换言之,我们需要设计一种机制将查处到串通投标行为所避免的一部分收益损失分享给内部监督者并且以合理的方式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其次,应加大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主要取决于超额收益和处罚金额。超额收益由串通投标且中标的概率、串通投标人议价能力以及串通投标的直接成本(即组成串通投标团体的成本)组成。从措施可行性的角度出发,制度设计者降低串通投标人超额收益的目标主要应该通过提高串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成本和降低串通投标的“额外利润”来实现,具体方法如下:①保证足够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②利用电子化技术,减少投标人之间的交流;③通过制定最高投标限价等方法来控制中标价格,从而降低由于串通投标而获得的“额外利润”等;④提高对查实的串通投标行为的惩罚力度。以上这些措施一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串通投标人中标的概率,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增加串通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成本,进而降低超额收益。
此外,由于串通投标成功后串通投标人往往能够获得巨大利润,而串通投标人得到相应的惩罚还是较轻的,串通投标违法成本较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或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串通投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制度设计者在对“惩罚力度”进行设计的时候可以充分利用招标活动长期性的特点,对一经发现的串通投标人日后参与招标活动进行限制,从而对潜在串通投标人产生心理警示的作用,同时加快推进招投标的诚信体系建设。例如,针对惩处串通投标问题,可考虑加强“黑名单”制度和招投标诚信体系制度的建设和推广,政府应协同行业协会和企业禁止“串通投标黑名单”上和诚信体系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参与一定期限内的投标活动,从而使投标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从而降低串通投标动机,引导招标投标各方合法合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因此,需要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设计和执行来遏制串通投标行为,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招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围标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立完善的全国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营造“一处受罚、处处受损”的强大舆论攻势、进一步落实内部监督制度,招标投标各方市场主体践行行业自律机制,互相监督,从而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投标活动,积极抵制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