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监督
当事人监督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由于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监督往往最积极和最深切,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要求,这种投诉就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建立招投标投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处理招投标投诉的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44、54条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该规定表明前述三个事项的投诉,提出异议是其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提起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