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民法通则》
9.3.1 我国民法的渊源
9.3.2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4.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5.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9.3.3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是我国的公民,但是依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法人中数量最大的一种。
(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