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A.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该条款主要反映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明确合同主体。
确定名称的方法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应当以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为准。
确定住所的办法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为住所地,通过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上载明信息来判断其住所是较安全的办法;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为住所地,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确定住所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流通物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主要有财产、行为和工作成果。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所谓有形财产是具有一定实物形态且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客观实体,如货币、房产等。所谓无形财产,是不具实物形态但具备价值及使用价值的财产,如电力、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
行为指以人的活动为表现形式的劳动或服务等,如受他人之托保管建筑材料的行为。
工作成果是通过工作获得的满足特定要求的结果。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一种以特定工作成果--即工程项目--为标的的合同。
(三)数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决定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数量条款应当注意遵守法定计量规则。
(四)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内在的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的规定性,以及性能、稳定性、能耗指标、工艺要求,等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条款是多方面构成的,分布于合同的各个部分,例如,适用的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图纸标示或者描述、合同条款的界定。
(五)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指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当事人所支付的对价。在以财产为标的的合同中,这一对价称为价款;在以劳务和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中,这一对价称为酬金。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内容。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要求义务相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它是权利方要求义务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检验义务方是否按期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标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履行期限条款是那些约定施工工期或者提交成果的条款。
合同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条款内容相对容易确定,即项目所在地。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的条款,即为履行方式条款。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条款设定的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通过合同约定。即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并造成他方损失,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一旦发生纠纷,将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在仲裁与诉讼之间作选择。和解与调解并非争议解决的必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