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目录
7.1招标投标质疑
7.1.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7.1.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7.2招标投标投诉
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7.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7.3.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7.3.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1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7.4.2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
大纲
7.1掌握招标异议、质疑的规定和答复的要求。
7.2熟悉投诉的受理、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7.3了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
7.4了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
7.1招标投标质疑(掌握)——注意质疑的主体、内容、程序
质疑是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7.1.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7.1.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
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投诉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