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签订合同
6.2.1签订合同的原则(熟悉)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性原则
6.2.2签订合同的要求
(1)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订立合同的内容要求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如果出现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也没有要求投标文件明确,则责任应当由招标人承担。
◆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订立合同的时间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1)书面报告的内容。
◆施工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范围;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⑤中标结果。
◆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项目基本情况;②投标人情况;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④开标情况;
⑤评标标准和方法;⑥废标情况;
⑦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⑧中标结果;
⑨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⑩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货物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货物基本情况;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⑤中标结果。
6.2.3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担保。《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即,招标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3)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其形式有多种。既可能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也可能是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的。最主要的方式是履约保证。如果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保证的,一般是支付担保,常见的是保证。
◆按照习惯,履约保证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一类是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出具的履约保证书。银行以外的其他保证人往往是专业化的担保公司。履约保函又可以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除了保证以外,中标人以支票、汇票、存款单为质押,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也很常见。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同时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或者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格式由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3)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