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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2.4.1-2.4.3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27日 ]  【

2016招标师《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2.4.1-2.4.3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熟悉

  2.4.1行政监督活动监督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即房屋建筑类、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备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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