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如果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参与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是二审终审制。
(6)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主体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民事主体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