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投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招投标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被告。招投标行政诉讼的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在招投标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的管辖
(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4)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参与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招投标案件提起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是二审终审制。
1)诉状的送达和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
3)审理中的基本制度。招标投标行政诉讼的审理,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①公开审理制度。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议庭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③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④不适用调解制度。
4)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
(6)行政诉讼的执行
(7)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1)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