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招标师《合同管理》考试题库(2)
【案情】2006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熏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闹到了法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利丰公司中标后,阳光公司拒不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违约。法院应当确定合同的效力或由阳光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利丰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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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应当驳回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