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1)该网络计划中,主要控制对象有基础工程、主楼主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2)计划工期为41周。
2.(1)事件1:可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地质条件变化是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关键工作工期延误都可以提出索赔。
(2)事件2:可提出费用索赔。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可提出费用索赔;而该项关键工作的工期延误不会影响到整个工期,不必提出工期索赔。
(3)事件3:不应提出任何索赔。因为乙方的窝工费及关键工作工期的延误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4)事件4:不应提出索赔。因为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是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自己承担。
(5)事件5:不应提出任何索赔。因为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了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
3.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关键工作中,基础工程工期的延误已获得工期索赔,主楼主体工程工期延长3天,而装饰装修工程工期缩短了l周,其余非关键工作的工期拖延对总工期无影响,总工期缩短了3天,故工期奖励对应的天数为3天,工期奖励款为3天×2 500元/天一7500元。
4.乙方应得到的索赔额为:(15工日×18元/工日+40工日×30元/工日+50 000元+20 000元)×(1+30%)=92 9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