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此案,即应当驳回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招标人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系超出了招标人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是错误的。因而,招标人通过考察,不同意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并拒绝与其签订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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