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一
答案:
1.事件1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改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理由:该建设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不妥之处: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
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事件2中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还应审查的内容:
(1)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事件3、事件4中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设定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
理由: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
理由: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3)不妥之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4)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包括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4.事件5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降价要求。
理由: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不妥之处: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
理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不妥之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试题二
答案:1.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正确之处以及理由。
(1)不正确之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不正确之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中包括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3)不正确之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位技术、经济专家。
理由:技术、经济专家没有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至少为5位技术、经济专家。
2.事件2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以及理由。
(1)不妥之处: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
理由:应当在投标时提交。
(2)不妥之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理由: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应退还。
(3)不妥之处: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20%。
理由:履约保函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