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o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3.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解析: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4人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单数。
2.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价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3.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12月1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