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单位不能直接将本项目地基强夯工程发包给B基础公司,因从项目类别上,该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中地基强夯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9800万元,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第七条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地基强夯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C基础公司为A设计院的子公司,属于本项目设计人的附属机构,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当然也不能承包该地基强夯工程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