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总则并无明确条文规定鼓励交易原则,但该原则可以从《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所表达出的立法考量得到体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也往往遵循该原则,慎重处理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解除等案件。《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合同法》明确限定了合同无效的范围。《合同法》明确列举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并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法律规范上对无效合同的范围进行限缩性界定,以达到“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在明确限定无效合同范围的同时,《合同法》也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对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只要未损害国家利益,并不认为其当然无效,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的请求,即可以让受害人自主决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范围尽可能28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地加以限缩,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合同的效力,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交易意愿,鼓励交易进行。
②《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不包括法律对合意内容的价值评价,合同成立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律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区分,有助于在合同尚未生效时保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体现了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鼓励当事人交易的立法目的。
③《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订立制度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1条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因此,《合同法》改变了承诺与要约必须绝对一致合同才成立的做法,这种规定对促成合同的成立从而鼓励交易开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④《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实际上是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
鼓励交易原则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需的原则,只有鼓励当事人从事更多的合同交易活动,市场经济才能得到发展。鼓励交易原则是提高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