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双方的违约责任
①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②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工、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③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通常按实际损失的比例来计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的比例。
④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进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勘察费用的50%;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勘察费用的100%.
⑤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勘察费或进度款,勘察人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勘察人有权停工,因此导致工期顺延的,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滞纳金从应拨付之日起计算,合同中可约定具体的滞纳金比例(以应拨付勘察工程费为基数)。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中,滞纳金称为逾期违约金,并规定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延误一日,发包人应偿付勘察人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勘察费为基数计算的l‰的违约金。
⑥由于勘察人原因而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勘察人应偿付以勘察费为基数计算的1‰的违约金。
⑦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5)其他规定
1)材料设备供应
发包人、勘察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勘察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产品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勘察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是勘察人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发包人的,则应向勘察人支付停工、窝工费。
勘察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
2)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①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勘察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②发包人收到勘察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应在约定的天数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勘察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勘察人的报告、成果、文件。
③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勘察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当天组织检验,经检验合格,发包人、勘察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勘察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勘察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④工程完工,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天数内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勘察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⑤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⑥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在合同规定的天数内,勘察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勘察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3)合同的生效与签证
勘察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勘察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勘察合同终止。项目尚未获得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或核准、备案的,需要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该以获得相应批准和核准手续作为合同生效条件。
4.1.3.2设计合同重点条款
(1)设计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给设计人,变更项目批准也由发包人负责,对此双方应当在设计合同中予以约定。
2)城乡规划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所需的城市规划资料,以及有关许可证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申领,并提供给设计人。如需设计人提供代办及相应服务的,应当在合同中专门约定。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