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解具有高效性及解决纠纷的彻底性
与仲裁、诉讼相比,调解对于程序的要求相对宽松,调解解决争议的效力也相对较 髙,争议双方不至于陷入诸多程序性问题,或诸多事实真伪的证明之中。
另外,争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不存在上诉的问题,而且,调解协议是在双方 友好、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相对于判决或裁决,争议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履行 的可能性更大,且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因此,与仲 裁、诉讼相比,调解体现出解决纠纷的彻底性。
(2)调解的分类
1) 调解机构调解
调解机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两类。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又称为“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 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该法第3条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②不违背法律、法 规和国家政策;③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 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履行。”
专业机构调解。专业机构调解是指由专业领域内的调解机构调解员或当事人自行选定 的专家,根据机构调解规则调解争议的一种方式。国内已经成立诸多专业的调解机构,如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中国城乡建设争议调解中 心等。各调解中心一般都制定有调解规则,对调解的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规定。如《北京 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提交该中心调解。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该中心调解 的,适用该中心的调解规则,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依据该 约定进行调解。该规则规定,对于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和解协议。和解 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2) 仲裁中调解
仲裁调解的表现形式为仲裁中调解,即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 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第51条第1 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目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仲裁调解发挥的
作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纠纷都通过仲裁中的调解得到了及时的解决。《仲裁法》第51 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 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的表现形式为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 事权益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
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诉讼中调解是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但是,对于 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 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与调解有关的约定
对于人民调解,调解的开始并不以争议双方约定调解为前提,《人民调解法》第17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 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因此,在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上,不像司法程序那 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也没有那么严格的管辖程序,同时也摆脱了烦琐的申请、受理程 序。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又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