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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复习精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_第5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2月25日 ]  【

  2)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① 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②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还是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之下签订的合同,均不能体现合同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因此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③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都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①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②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

  ③ 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具有撤销权,超过该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而因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的,故当事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亦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直接在案件

  的审理中认定合同无效;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其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其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故可撤销合同有时在学理上又称之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选择将其变更或撤销,只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第二,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第三,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其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5)招标采购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招标采购合同无效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该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即招标采购合同涉及因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情形如下:

  1)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违法即无效的情形

  导致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①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 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对串通投标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④ 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对骗取中标的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

  ⑤ 实质性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⑥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⑦ 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其他情形,导致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2)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范明确规定了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在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就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中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 除前述情形以外,因违反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存在较多强制性规定,但并非每个法律条款均规定违反则导致中标、招标或合同的无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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