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65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②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主体,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2.4.3合同的概括转让
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有关合伺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是否会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况转让只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只承担义务或者只享受权利的单务合同不存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问题。比如,赠予合词的被赠予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该种情形下,合同的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况。
2.4.4招标釆购合同转让的限制
(1)招标采购合同权利转让
鉴于其合同履行之债的标的没有发生实质变化,一般也并未对债务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故《合同法》第80条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仅需要通知债务人。但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不能转让的情形在前文已有阐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未对招标采购合同的权利转让作出特别限制。
(2)招标采购合同义务的转让
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转让全部合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根据该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转让他人,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全部转让合同义务,则会导致未参与竞标的主体成了真正的中标人,如此则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其次,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赖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信誉等,如果中标人转让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可能不了解的主体履行,如此将损害招标人的信赖利益。
(3)招标采购合同的概括转让
招标采购合同的概括转让既要满足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又要满足义务转让的条件。对于中标人而言,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即原则上中标人不能将招标采购合同概况转让。对于招标人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