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权条款
对于招标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各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明确拒绝并且负责解释。
(6)招标代理机构更换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条款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应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招标代理工作进行时,如果招标人发现招标从业人员不能够依法称职地完成其委托的工作,有权建议招标代理机构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7)廉洁自律条款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清廉条款,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
7.1.4招标代理合同管理要点
(1)工作范围和职权管理
招标代理合同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管理包括工作交底、明确人员与授权以及工作任务分解等三个方面。
(2)人员管理
招标代理合同的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人员稳定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职业规范管理等方面。
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通常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招标师职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不能任意更换其管理人员尤其是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其人员队伍的稳定性。
(3)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是指代理工作事项的进度、程序和资源配置管理活动,其核心即为控制工作时间,确保招标项目的顺利推进。
(4)数据信息管理
招标代理合同的数据信息管理包括信息沟通机制的建立、信息的搜集和处理、信息的归档三个方面。
(5)违约管理
违约管理主要包括违约行为的防范、违约行为的制止、及时行使抗辩权以及减少损失的告知等。
【案例】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建设单位H办公楼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60亿元。2012年8月,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建设单位又就H办公楼工程招标代理事宜签订了《建设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约定乙建设单位向甲招标代理公司另外支付编制招标控制价文件的酬金,酬金按中标价的1. 8‰计取。在H办公楼工程招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在监理评标过程中,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甲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监理招标。
事件2: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因乙建设单位确定的招标控制价过低导致流标,为了确保后续招标顺利进行,乙建设单位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事件3:在施工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食物中毒住院,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其他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确定了施工单位中标。
问题:
①在事件1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具体依据是什么?
②在事件2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合理?具体依据是什么?
③试分析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
①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正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②乙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合理。本项目招标人为国有企业,属国有资金投资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③招标代理公司在事件3中的做法不正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