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重点条款
4.1.4.1勘察设计合同主体与客体的法律地位
(1)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勘察人(设计人)则应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地位
4.1.4.2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①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明确,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必须招标的项目,是上述三类项目中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②抢险救灾的;
③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⑤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4.1.4.3勘察设计过程合同管理
(1)合同资料文档管理
(2)设计进度管理
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
2)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③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④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4)暂停设计
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②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③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3)合同实施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跟踪与监督管理的对象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
②勘察设计工作量。
③勘察设计进度。
④项目的设计概算。
(4)合同变更管理
在合同变更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尽快提出或下达变更要求或指令。
②应迅速而全面地落实和执行变更指令。
③应严格遵守变更程序。
4.1.4.4勘察设计合同的索赔管理
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因合同另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则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赔。
(1)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勘察人(设计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①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交满足勘察设计要求的资料,致使勘察设计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延长合同工期索赔。
②因发包人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责任或在勘察设计中途提出变更要求,而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勘察人(设计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设计费和延长合同工期索赔。
③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价款,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合同违约金索赔。
④因其他原因属发包人责任造成勘察人(设计人)利益损害时,勘察人(设计人)可提出增加设计费索赔。
(2)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要求
发包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索赔:
①勘察人(设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工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了项目建设工期,发包人可向勘察人(设计人)提出违约金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