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建发〔2016〕3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以及《关于做好取消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10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2016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申报范围
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止且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参加本次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市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到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申报,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报。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每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及汇总表报我厅政务办理中心。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请
进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www.ceca.org.cn ),登录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网上申请及扫描件上传务必准确、有效、完整,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二)递交书面资料
完成网上申请后,将延续注册申请表及有关书面资料一并递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需要核对的书面材料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4、前一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原件;(原件)
5、前一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请首次延续注册的,含初始注册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3、4项进行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将人员名单汇总后连同1、2、5项材料报厅政务办理中心;厅政务办理中心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核对后上报建设部。待建设部审批后对准予延续注册的合格人员,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公章。
四、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停止收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五、办理机构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联系电话:0571-85216767(若申请网上资料退回,请发传真至0571-85216024,自动接收)。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延续注册及继续教育咨询电话:0571-85269209,5675186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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