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2016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令)、《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1.凡注册有效期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注册造价工程均应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
2.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步进行,网上相关扫描件应齐全、清晰可辨。
3.对造价工程师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后,将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行政许可办公室联系人:胥淼 电话:0991—2824827
标准定额处联系人: 任智红 电话:0991—2823164
地址:乌鲁木齐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3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邮编:83000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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