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2)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3)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0、13)
1)继续履行。
①违反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
②违反非金钱债务时的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10)。
5)定金(13)。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时,考虑罚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1)合同当事人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解决。——严格责任原则。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的和解与调解、仲裁
2、合同争议的诉讼
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价格法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二)政府的定价行为
1. 政府定价的商品(09)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 定价目录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定价目录。
3. 定价依据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12)。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价格总水平调控
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上述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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