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1996年8月,国家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1997年3月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布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为了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2000年3月建设部颁布了第75号部长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2年7月建设部制定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年6月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并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凭证。
2、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l)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2)初始注册。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
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③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续期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①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不合格的;②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③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④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⑤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③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①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4)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3、造价工程师的管理
(1)资格年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应报送上年度的业绩和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工程师,不予通过年检:
l)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调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继续教育。造价工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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