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招标投标法
强制范围: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简述:1、大型公用2、国家投资3、国外政府组织)
此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特殊性质,即《招标投标法》也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规范其具体代理人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 招标
1、 招标条件:审批,代理,备案。
2、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十五日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二十日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 投标
1、 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 联合投标: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投标需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 其他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三) 开标、评标、中标
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 其他法律法规
(一) 价格法
1、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2、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义务、
权利、
禁止行为
3、 政府的定价行为:
目录、权限、范围、依据: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4、 价格总水平调控: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二) 土地管理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该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2、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建设用地:划拨和出让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 保险法
定义:投保人,保险人,保险费,保险金,商业行为。
1、 订立
内容和订立
2、 财产保险
权利义务
保费变化
保险价值确定
事后处置
3、 人身保险
权利义务
保费支付
保险受益人
合同解除
(四) 税收
1、 税务
登记、帐薄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
2、 税率
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3、 税种
按征收对象不同分为5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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