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行为实施统一 监督 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行为 实施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行业自律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申请加入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第二章 注 册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才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
凡取得执业资格,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参加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举办的初始注册培训。初始注册有效期为 4 年。
二、申请初始注册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同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交书面材料未进行网上申报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应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 , 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对原件准确无误,加盖“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点击上报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初始注册申请(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网上填报、打印);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四)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张;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企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或人事代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加盖全国造价员资格专用章的工程造价工作业绩成果;
(十一)在辽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
上述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格式)。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逾期初始注册者,需提供以往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二)申请人报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与申请初始注册的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调动证明。
(三)在外省考试合格,拟在我省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外省注册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在该省注册证明;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地方注册管理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重复申请初始注册。
(五)《 ××年度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汇总表 》由聘用单位填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六)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初始注册证书签发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变更注册。
第七条 变更注册
一、申请变更注册的受理时间: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每月第三周集中受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省内变更注册
1 、申请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同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变更注册”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交书面材料未进行网上申报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2 、申请人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应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经原、现聘用单位同意,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表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对原件准确无误、加盖“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点击上报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申请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调入、调出变更注册的,需向原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经原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同意后履行手续,其它办理程序与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相同。
三、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变更注册申请(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网上填报、打印);
(三)省内变更注册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省内 ) (网上填报、打印);
(四)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 跨省级或部门 ) (网上填报、打印);
(五)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张;
(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页);
(九)原工作单位解聘合同、证明或到期合同;
(十)现工作单位聘用合同或证明;
(十一)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个注册期);
(十二)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企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或人事代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调入、调出的,应提供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事代理合同 或 单位 人事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落户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格式)。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省内 A 类 B 类之间变更注册的需将原执业专用章上交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同时换发新的执业专用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跨省级或部门调出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上交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由聘用单位填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后,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变更注册签发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除外)。
(五)在注册有效期满 3 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一、申请延续注册的受理时间: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满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4 年。
二、申请延续注册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交书面材料,同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延续注册”进行网上申报。只提交书面材料未进行网上申报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应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表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对原件准确无误、加盖“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在网上点击上报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延续注册的申请(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批表》(网上填报、打印);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四)本人近期免冠 2 寸彩照 1 张;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页);
(八)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个注册期);
(十)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一个注册期内完成 2 个典型的工程造价业绩成果文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格式)。
四、其它相关要求:
《 ××年度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汇总表 》由聘用单位填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第九条 暂停执业(恢复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需申请暂停执业。自暂停执业签发之日起,满一年后,可申请恢复注册。
一、申请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的受理时间: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
二、申请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暂停执业(恢复注册)应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表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对原件准确无误、加盖“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申请暂停执业(恢复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网上填报、打印);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恢复注册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页 ) ;
(七)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八)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个注册期);
(九)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均 1 式 2 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格式)。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办理暂停执业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上交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办理暂停执业后,每年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恢复注册的,应按原注册有效期办理手续。超过一个注册有效期恢复注册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恢复注册时,需要变更执业单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条 注销注册
注册造价工程师自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签发之日起,满一年后,可申请注销注册。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受理时间: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月第二周集中受理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申请注销注册,应向所在聘用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表内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申请人将书面材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对原件准确无误、加盖“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并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批表》表内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书面材料统一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申请注销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注销注册申请(本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申批表》(网上填报、打印);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网上填报、打印);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页);
(七)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一个注册期);
(九)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均 1 式 2 份,按顺序分两套装订成册(纸张为 A4 格式)。
四、其它相关要求: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办理注销注册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上交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被注销注册的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申请注册的,应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制,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注册证书的用印、执业印章的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十二条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由汉字和 11 位数值组成。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编号由英文字母和 11 位数字组成:
(一)字母 A 为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单位注册的人员, B 为在其它符合条件的单位注册的人员;
(二)11 位数字编号与其注册证书数字编号一致。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的颜色为海蓝色;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内容包括:姓名、执业印章编号、聘用单位名称、印章的有效期。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行业自律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管理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处罚的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制订。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 个工作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 个工作日以上 5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 , 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处罚。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5 个工作日以上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处罚。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0 个工作日以上改正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处以 3 万元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 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 个工作日内以上 5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上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上改正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 个工作日内改正的 , 所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不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 个工作日以上 5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所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5 个工作日以上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所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后 10 个工作日以上改正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所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 个工作日内改正。
第三十条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 个工作日以上 5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5 个工作日以上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0 个工作日以上改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 个工作日内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 个工作日以上 5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或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5 个工作日以上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10 个工作日以上改正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无违法所得的,处以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1 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 个工作日以上 5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5 个工作日以上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0 个工作日以上改正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 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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