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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造价资质和造价师管理办法的大幅调整!

来源:考试网  [2020年3月6日]  【

  3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大调整造价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本次改革内容重点很多,下面一一解析,开始!划重点了:

  1、删去”双60%“,即取消对出资人必须要一级注册造价师占 出资人数和出资额60%的要求,利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市融资,有利于并购重组、吸收合并等方式推进和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2、甲级资质一级造价工程师 由10人降低为6人,需要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由20人降低为12人, 大幅降低了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3、乙级标准一级注册造价师 由6人降低为3人,专职专业人员由 12人降低为6人, 大幅降低资质所需人员要求,减轻了企业负担。

  4、乙级资质由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改为2亿元,扩大了乙级企业的从业范围和生存空间。

  5、删去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为企业全国执业扫除了障碍。

  6、取消办公场所人均面积的要求,综上所述,造价资质是全面降低要求,预料未来,原来挂靠咨询公司承揽业务的广大分公司和工作室会不愿意再被挂靠单位剥削,转为自行申请资质承揽业务,预料造价咨询公司特别是乙级,会井喷式的增加,市场竞争会更加残酷。至于单纯想靠挂证生活的注册造价师们,别想太多了, 老老实实搬砖吧,该干什么干什么去,只有人证合一的造价师才能在未来全过程咨询竞争中胜出!未来建筑业改革,我们一直在关注

  新旧管理办法对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

  二、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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