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职业资格都去哪儿了?已取证书还有效吗?
“哪些职业需要资格许可,都要明明白白列出来向社会公布。在清单之外,各部门除特殊需要外再不许新设各种资格‘头衔’!”李克强总理说。
就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涉及住建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1项。
国务院公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建造师、造价师榜上有名!
其中,造价师、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均在列,而造价员等434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国务院已经过“七连清”取消。
那么,这些被取消的职业资格,已取得还有效吗?相关后续工作有哪些?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服务?
在专业技术领域,未进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以通过职称制度进行评价,从而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是未进入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如何评价的问题。职业资格是目前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手段,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对于此次未能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人社部将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并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人社部发〔2017〕2号)要求,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目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大家会很关注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是否意味着取消呢?
人社部将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清理工作。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
二是与准入类职业资格交叉的准入证、上岗证,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环节,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不再单独保留;
三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重复设置、影响就业创业的准入证、上岗证等,提请修订法律后予以取消或整合。
清单印发已近1年,为防止职业资格认定再次抬头,设置过多过滥,日前人社部发布了取消“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接受社会监督和畅通投诉举报格外引人关注:
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已经国务院同意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向社会公布。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经评估论证,特别是新设职业资格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群众来信来电、部长信箱等途径多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注重网络、媒体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强化舆论监督,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职业资格,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一项,清理一项。
三是:加强职业资格组织实施监管。加强对部门、协会学会和地方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采取联合发文、备案审核、抽查等方式,对实施部门和单位制订职业资格制度文件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实施部门和单位科学制定考试大纲,加强命审题管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挂证”行为,逐步实现违规者行业禁入;严格落实“考培分离”,严厉打击“助考”犯罪活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提升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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