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要求各部门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截至目前,我国还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四大行业没有实施“营改增”。此次《通知》的发布,无疑释放了建筑业率先启动“营改增”的积极信号。
《通知》发布后,舆论的焦点集中在了11%的税率会对建筑业的税负产生什么影响,建筑业在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建筑企业应如何应对“营改增”这一变革等方面。为了使大家对建筑业“营改增”有一个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财会信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影响
建筑业整体税负或增加 可能向房地产业转嫁
2016年,我国将全面推进“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2日主持召开座谈会时强调,今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且增值税分享比例要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做合理适度的调整,增强地方财政的造血功能。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试点开始到2015 年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 000多亿元。伴随着《通知》的出台,建筑业“营改增”的系列部署已经初现端倪。
关于“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变化,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蔡昌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总体来看,建筑业的税率定为11%后,税负比原来要高,并且税负增加的幅度比较大。这是因为,建筑业过去的营业税税率是3%,而现在增长到了11%,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理论上讲,建筑企业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实际上,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原因,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如此,人工费无法抵扣也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因为建筑施工行业里存在大量的劳务,人力成本很高,加之行业内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的存在,因此,对大多数建筑企业来说,11%的税率达不到大幅度减税的效果。
谈到建筑业“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蔡昌提出,税负增加可能会促使建筑业将税负向下游企业转嫁,把无法抵扣的部分转向房地产业。这样一来,房地产业也会继续向下转嫁,把税负转给消费者,最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价走势。
税务专家郭伟在接受《财会信报》 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筑业“营改增”对不同类型企业税负的影响也不同,应该区分看待。对那些核算非常正规的企业,如上市公司、大型国企来说,如果采购的所有物资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那么很容易就能进项抵扣。即使将增值税税率定为11%,比之原来营业税3%的税率大幅提高,他们的税负也不会增加。但对那些核算不健全、不能抵扣的企业,特别是很多民营企业来说,税负实际上是增加的。而当前,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在我国建筑业中占多数,大型企业数量较少。核算不完善、不能抵扣的民营企业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采用分包形式的工程队,由于形式简单,大多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另一种是从事小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从事修路、园艺工作等,这种小项目抵扣的难度也很大。所以,11%的税率对民营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
同样,有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 500万,“营改增”的方案设计需要慎之又慎。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产生对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重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由于建筑业上游抵扣不健全、项目周期长,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增值税税率定为 11%后,企业税负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执行11%的税率,不仅减税会成为泡影,还会“吃掉”建筑业的利润。
难点一
建筑业“营改增”是否设置一个“过渡期”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的步伐在不断加快。要想顺利完成“营改增”,在建筑业内还存在哪些难题有待解决呢?
对此,蔡昌指出,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进,地方政府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势必会对税收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划分建筑企业的纳税地点,以及考虑一些抵扣的情况。此外,由于11%的税率偏高,建筑施工企业会想办法把税负转嫁掉,从而产生成本虚拟的现象,或者建筑企业会拿没有发生过的合同去抵扣增值税,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监督,加强检查,审查企业业务的真实性。还有一个现象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即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利润率太低,在税负增加的前提下,应如何保证建筑企业的生存。
他表示,实际上,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应同步进行,现在制定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因此,在整体改革启动之前,相关部门也应该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定价是否含税等,进行明确。此外,从业人员纳税意识的培养和纳税习惯的改变,也需要着力引导。
郭伟认为,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实际上也是产业自身的转型。举例来看,如果一家建筑企业有正规的核算体系,采用技术程度较高的钢结构建造房屋,那么,即使建筑业税负增加,也不会对其产生影响。但与此相反,采用传统技术进行生产、无法取得抵扣的建筑企业会在“营改增”过程中极大的增加税收负担,而这些增加的税负最终会体现在房屋价格上。长此以往,市场就会自动选择技术程度更高的企业,传统的手工建筑企业会逐渐被淘汰。市场会倒逼传统建筑企业进行产业转型。
他接着解释称,当前,我国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人有4 000多万,在“营改增”之后,随着产业转型,建筑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会逐渐降低。到那时,这么多富余劳动力要如何消化?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会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尤其注意。此外,税收对经济发展能起调节作用,11%的税率对国企等大型建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对民营企业却未必。建筑业本身的利润就偏低,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很普遍,11%的税率会使民营企业不堪重负。要想顺利完成“营改增”,需要为民营企业设置一个“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缓解其税负压力。“过渡期”要如何设置,财政补贴要如何开展,也是一个应该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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