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九: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一、知识要点集成
表5-13 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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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途径 |
具体说明 | ||
和解 |
协商和解 |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 |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应根据其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 ||
调解 |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 |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节 |
约定调解人 |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 |
争议的提交 |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 ||
进行调解 |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 ||
异议通知 |
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节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 ||
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 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表5-14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纠纷类型 |
处理原则 | |||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 |||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 ||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 |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
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 |||
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
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 ||
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
利率标准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 ||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
计息日(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二、主要题型
1.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以下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B.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C.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D.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E.仲裁应在竣工之前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答案:ABCD
解析: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2. 关于垫资施工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合同约定垫资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按合同约定返还垫资利息
B.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C.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D. 垫资达到合同总和一定比例以上时为无效合同
答案:B
解析: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的项目,对于垫资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施工合同无效导致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无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均不予支持。
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费。
D.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答案:D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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