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文件精神,落实关于“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3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不再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5日
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 |||
序号 |
职业资格 |
文件号 |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
1 |
房地产估价师 |
建房[1995]147号 |
经济师 |
2 |
造价工程师 |
人发[1996]77号 |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
3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人发[1999]39号 |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
4 |
执业药师 |
人发[1999]34号 |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
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人发[2002]87号 |
工程师 |
6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人发[2002]106号 |
工程师 |
7 |
注册验船师 |
国人部发[2006]8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8 |
注册计量师 |
国人部发[2006]40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
9 |
注册测绘师 |
国人部发[2007]14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
10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2]56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二级:助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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